马来西亚沈氏总会章程二
作者:凤凰社 发布时间:2009-08-23
马来西亚沈氏总会章 程 8) 理事会 a) 本会理事会之成员,是由出席常年代表大会之会员团体代表选定的人数投票互选,其成员包括: 总会长 一(1)名 署理总会长四(4)名 正副总务各一(1)名 正副财政各一(1)名 正副文教主任各 一(1)名 正副福利各一(1)名 理事-各宗亲会各 一(1)名 b) 本会理事会成员以及每一位执行人员必须为马来西
马来西亚沈氏总会章
程
8)
理事会
a)
本会理事会之成员,是由出席常年代表大会之会员团体代表选定的人数投票互选,其成员包括:
总会长
一(1)名
署理总会长四(4)名
正副总务各一(1)名
正副财政各一(1)名
正副文教主任各
一(1)名
正副福利各一(1)名
理事-各宗亲会各
一(1)名
b)
本会理事会成员以及每一位执行人员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。
a)
初选的理事会成员(第八章a项),须在代表大会内召开会议,投票互选常务理事会。总会长及财政之任期不得连任超过两届或六年,除非获得会员大会代表的表决通过延长任期。其它的理事会成员每三年复选新的理事会。
b)
理事会的任务在于策划及推动一切会务进展事宜,必须遵循常年会员代表大会之议决案行事,并须向来届常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呈其工作报告。
c)
理事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,开会通知书须于会议前七天发出。
d)
如有重要事件须经过理事会通过,总务可用传递通告方式征求各理事会通过有关事件,但必须依照下列条件处理之:-
i)有关事件必须在传递通告中详细说明
ii)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复函表示赞成或反对
iii)根据多数票决定赞成或反对
总务须将各理事的决定向来次的理事会议报告,以便理事会覆准并记录在案。
e)
任何理事,如一连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,即当自动辞职论。
f)
如有理事逝世或辞职,理事会有权另委得票次多者填补其缺至另行选举为止。
g)
理事会可授权给总务及理事会其它成员,执行推展会务,如有须要时,可聘请职员。
h)
若受聘的职员不能有效的执行工作,不服从理事会的指示或做出有所损害本会名誉时,理事会有权将其开除或停职。
9)职权
a)
总会长在其任期中担任所有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之主席,并有责任促使所有会议顺利进行及圆满结束,并有掌握决定性的一票及须签署覆准后之会议记录。
b)
署理总会长须协助总会长处理事务。如遇总会长缺席时,其中一位署理总会长代总会长主持会议。
c)
总务根据章程及议决案处理日常会务行政事宜,保存会议纪录簿及来往文件除了账簿及财政报告。出席所有会议并负责会议之记录事宜。必须保存所有会员团体的质料,如名称,注册号码,注册日期及参加本会日期。本会支票必须由总务,总会长及财政联合签署方可成效。在常年会员代表大会后60天内向社团注册官呈上常年报告表。
d)
财政掌理一切财政出纳,处理及保管账簿包过一切有关财政之文件并负责其正确一切无讹。本会支票必须由财政,总会长及总务联合签署方可成效。
e)
文教主任负责推展会员教育推动教育活动提供奖学金于会员子女
f)
福利负责策划及推动各地会员团体之福利慈善工作。
g)
副总务,副财政,副文教主任及副福利将协助其正执委执行工作。当正执委缺席代行其职务。
资料来源:华人百家姓论坛原帖